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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公布500千伏主網架工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儋州市人民政府發(fā)布時間:2024-05-08 12:05:05

儋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海南500千伏主網架工程(昌江核電二期送出線路)儋州段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19號

   

  為做好海南500千伏主網架工程(昌江核電二期送出線路)儋州段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我市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擬定了海南500千伏主網架工程(昌江核電二期送出線路)儋州段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現將該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征收主體: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實施單位: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頭鎮(zhèn)人民政府、雅星鎮(zhèn)人民政府、東成鎮(zhèn)人民政府、王五鎮(zhèn)人民政府、光村鎮(zhèn)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海頭鎮(zhèn)加樂村民委員會西二村民小組、南二村民小組,七柏榔村民委員會恩隆村村民小組、七柏榔村民小組,島村村委會太平村民小組;雅星鎮(zhèn)富仍村委會富仍老村民小組,樂滿村委會樂滿村民小組、打岳村民小組,飛巴村委會大雅村民小組、打老村民小組,文豐村民委員會富洋新村民小組;東成鎮(zhèn)洪山村委會大榻村民小組,文柏村委會老黃地村民小組、老黃地村民小組,抱舍村委會;王五鎮(zhèn)山營村委會薛宅村小組;光村鎮(zhèn)光紅村委會;以及海墾八一總場公司、海墾西聯(lián)農場公司、海膠八一分公司、海膠西聯(lián)分公司、儋州林場、儋州市黃泥溝國有土地管理中心,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屬物產權人。

  (五)征收目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擬征收土地用于開展海南500千伏主網架工程(昌江核電二期送出線路)儋州段,擬安排土地用途:公用設施用地。

  (六)征收范圍:擬征收項目用地約56.68畝,其中海頭鎮(zhèn)3.73畝、雅星鎮(zhèn)8.59畝、東成鎮(zhèn)3.76畝、王五鎮(zhèn)1.36畝、光村鎮(zhèn)0.92畝、海墾八一總場公司15.23畝(八一片區(qū)8.69畝、西培片區(qū)6.54畝)、海墾西聯(lián)農場公司1.68畝、海膠八一分公司2.17畝、海膠西聯(lián)分公司10.71畝、儋州市黃泥溝國有土地管理中心6.86畝、儋州林場1.67畝(具體面積以實測為準),位置詳見附件,土地利用現狀以實調為準。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權人。

  (二)社保安置。農業(yè)人員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瓊府〔2013〕21號)和《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fā)〔2015〕69號)給予養(yǎng)老保險繳費補貼。涉及國有農場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按《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收回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社會保險費補貼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fā)〔2017〕335號)執(zhí)行。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擬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瓊府〔2024〕9號)規(guī)定執(zhí)行。建設用地補償價格以評估為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補償標準》(瓊府〔2014〕36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墳墓遷移補償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墳墓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儋府〔2016〕81號)規(guī)定執(zhí)行。

  瓊府〔2014〕36號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評估標準執(zhí)行。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

  請上述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權屬證明材料到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頭鎮(zhèn)人民政府、雅星鎮(zhèn)人民政府、東成鎮(zhèn)人民政府、王五鎮(zhèn)人民政府、光村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五、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6日。

  如對上述有關事項有異議的,被征收土地村委會、村民小組等應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天內,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將意見送到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頭鎮(zhèn)人民政府、雅星鎮(zhèn)人民政府、東成鎮(zhèn)人民政府、王五鎮(zhèn)人民政府、光村鎮(zhèn)人民政府。如無異議,被征地村委會、村民小組應出具確認意見。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需要聽證的,應在公告結束前書面向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頭鎮(zhèn)人民政府、雅星鎮(zhèn)人民政府、東成鎮(zhèn)人民政府、王五鎮(zhèn)人民政府、光村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聽證申請,聽證申請書送至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海頭鎮(zhèn)人民政府、雅星鎮(zhèn)人民政府、東成鎮(zhèn)人民政府、王五鎮(zhèn)人民政府、光村鎮(zhèn)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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